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C类)
(公开)
新卫办建发〔2025〕6号 签发人:于爱平
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271号建议的答复
热合曼·艾海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建议》(第271号)收悉。经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具体标准
正如您所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表述模糊,现行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中没有相关说明,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理解和适用。针对此问题,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正在牵头制定涉食品药品案件办理指导意见,争取统一食品药品领域执法司法认识,并对全区2025年在办理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开展跟踪指导,结合经营时间、销售金额、销售对象、超量幅度及可能造成人体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争取统一司法实践中的“严重超出标准限量”,防止出现各地起诉标准不统一。
经商定认为不宜按照超过标准限量5-10倍以上来认定。一是无法定依据,而定罪标准系国家事权,除非由国家有权机关授权,否则各省区均无权来制定本地区的入罪标准;二是如果仅依照“超过标准限量数倍”来认定,而无辅助专家意见,会影响法官对证据客观性和“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事实的判断,而人为排除“标准限量5倍以下”构成犯罪,更可能会放纵犯罪;三是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暂未收集到“超过标准限量5-10倍以上的”一般可认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科学依据。被污染物污染的食品对人体造成的危害及程度一般结合污染物本身的特性、污染物在食品中的污染水平、消费者的摄入量及所表现的临床症状等综合判断。
二、关于明确食用农产品种、养环节专门性问题认定部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24条规定“‘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等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地市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具的书面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必要时,专门性问题由省级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出具书面意见。”另外,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公安厅、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自治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制度》(新农执〔2022〕)87号),细化案件移送范围、条件、程序,明确“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等17类农业领域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情况,进一步明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职责边界,确保有案应移尽移。该工作制度第十七条规定“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没有法定检验、鉴定机构,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专家出具鉴定(认定)意见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鉴定(认定),并出具鉴定(认定)意见”。
对该问题,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施行。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深入开展调研,收集汇总各地食品药品领域案件存在的问题,充分听取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公安厅的意见,结合内地办案经验,2025年年底之前联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公安厅制定涉食品药品案件的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的指导意见。同时,认真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持续强化涉食品药品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统一“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认定标准的认识。
自治区公安厅以“昆仑”专项行动为总抓手,聚焦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影响自治区高质量发展的食品领域突出犯罪,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进一步与行政主管部门凝聚思想共识,强化落实行刑衔接机制,形成共管共治的工作合力。大力宣传公安机关打击犯罪成效和相关法律知识、典型案例,提升人民群众尊法守法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积极性。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联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两超一非”违法行为认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在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中超范围和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有毒有害物质等方面的认定职能优势,并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等部门将行政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赋予司法认可,解决好“侦办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时难以认定、难以立案、难以追诉”的问题。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履行好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食用农产品的风险监测,加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健全食用农产品协同监管,有效打击食用农产品各类违法行为,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对于提案中提及的明确认定标准及部门的建议,我委将持续关注进展情况,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通过发布指导意见等形式,解决好司法实践中难以理解和适用的问题。同时,我委将严格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继续会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标准跟踪评价,及时收集、分析标准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为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提供依据,并不断加强标准宣贯培训工作。
感谢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