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C类)
(公开)
对自治区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
第1244号提案的答复
古力巴哈·买买提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低收入流动人口临时医疗救助机制、缓解医疗机构费用垫付压力的提案》(第1244号)收悉。经商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结合工作职责,现答复如下: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依靠自身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的物质帮助或服务。多年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与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积极参与、持续关注社会救助各项政策保障落实,建立了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保障制度,切实兜牢临时医疗救助网底。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疾病应急救助。为解决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问题,自治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设立自治区本级和地(州、市)级两级专项基金,为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提供救助。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各地(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直属直管医疗机构始终坚持“生命至上”的原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各项工作有序推进。2025年全区支出救助资金103.60万元,年末滚存结余共4460.20万元。
(二)医疗救助。为缓解城乡困难群众就医负担,自治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整合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对象基础上,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一是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二是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难以负担的个人自付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2025年全区共安排补助资金18.7亿元,惠及406.79万人。
(三)临时救助。自治区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临时救助标准由各地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原则上各地(州、市)确定的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5倍,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不高于自治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的8倍。2025年全区已安排社会救助补助资金83.77亿元,其中临时救助补助资金已惠及27.3万人次。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自治区民政厅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流动人口,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在3天内按照“小额快救”程序实施临时救助。
自治区财政厅将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按照保基本的工作要求,继续切实保障制度实施。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持续指导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报核拨流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流动人口申请相应救助;会同相关部门力争实现“患者有保障、医院有支撑、政策有温度”的工作目标,助力完善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公平与公共卫生安全。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支持。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6年6月23日
(联系部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联系电话:8567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