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B类)
(公开)
关于自治区政协第十三届四次会议
第1260号提案答复的函
民进新疆区委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加强自治区护工准入、监督和管理机制的提案》收悉。经商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近年来,我委出台系列文件对改善护理服务、强化医疗护理员培训、加强规范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改善护理服务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要求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病情轻重、自理能力程度和护理级别等要素,在病区内科学合理、按需聘用数量适宜、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在医务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根据住院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情况,协助提供清洁、饮食、排泄等生活照顾服务。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强护士队伍建设 优化护理服务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新卫发〔2024〕108号),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从事相应工作,合法、规范用工。医疗护理员应当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对服务对象提供生活照护、辅助活动等服务。严禁医疗护理员从事医疗护理专业技术性工作,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化顶层设计,持续加强医疗服务领域标准供给。印发《自治区标准化创新发展三年攻坚行动(2025-2027年)》,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不断完善医疗服务标准体系,加快研制医疗、康养等领域标准。2025年以来,支持行业主管部门立项《精神障碍患者医患沟通服务规范》《现场流行病学培训项目技术规范》2项自治区地方标准;发布《棘球蚴病传染源驱虫技术规范》《包虫病患者医防结合管理规范》2项自治区地方标准。不断建立健全医疗服务领域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在医疗服务行业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建立护工上岗准入机制的建议。根据《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相关要求,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前护工相关工种暂未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因此尚不具备设立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二)关于建立护工统一管理制度的建议。2026年1月,自治区人社厅联合自治区教育、工信、住建等 27家行业主管厅局印发了《“强基筑梦技能兴疆”大规模精准化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实施方案》(新人社发〔2026〕1号),明确提出围绕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包含养老服务、家政服务、照护服务等)等九大领域,大力开展分行业分领域分群体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相关职业(工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不断提升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竞争力,促进广大劳动者技能就业、技能增收、技能乐业。
(三)关于加强对护工的管理的建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指导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护工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制定服务规范。同时,明晰医疗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与护工之间的责任边界,对于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使用护工的,医疗机构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管理职责和赔偿责任承担主体。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自治区人社厅将深入贯彻落实《“强基筑梦”精准化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实施方案》(新人社发〔2026〕1号)》,支持相关行业部门广泛开展照护服务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二是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支持医疗服务行业标准化工作。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医疗服务领域自治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符合地方标准制定事项范围的予以支持,并及时审定发布。三是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继续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对护工的培训,规范护工服务行为,协助医务人员更好服务患者。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支持。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6年5月 12日
(联系部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联系电话:8567536)
抄送: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2份)、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