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概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一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二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相关职责划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中医药管理工作相关职责划入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老龄工作相关职责划入自治区民政厅。
第三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自治区卫生健康政策,拟订自治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规规章草案、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协调推进健康新疆战略实施,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四)承担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各地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六)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承担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建设,牵头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组织指导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七)负责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贯彻落实,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提出自治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八)组织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九)制定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措施,推进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建设,指导基层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管理。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负责优化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协调推进托育服务发展工作。指导自治区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一)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自治区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二)管理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十三)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职能转变。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新疆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各族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第五条 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全区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自治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与自治区民政厅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和实施医养结合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等工作。
(三)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四)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保、医疗、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五)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六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正处级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开展,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机关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二)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爱国卫生工作处)。承担协调推进健康新疆战略实施工作。组织拟订自治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实施。负责卫生健康领域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评估和管理。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信息化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承担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和体制改革处。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四)财务处。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统筹管理和监督卫生健康专项资金,以及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的工作。
(五)医政处。贯彻执行国家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医疗监督、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拟订自治区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等。承担自治区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六)基层卫生健康处。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承担全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和服务能力提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民健康体检工作,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机制。
(七)医疗应急处。指导和推进全区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协调传染病疫情应对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卫生应急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拟订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科技教育处。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九)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拟订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与应对处置。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自治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建议和自治区药学服务价值体现政策措施。
(十)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承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承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修订或增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建议相关工作。
(十一)老龄健康处。承担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工作,协调推进老年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拟订并建立医养结合政策保障制度,开展医养结合督导检查、考核评价和数据监测工作。
(十二)妇幼健康处。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三)职业健康处。拟订职业健康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职责范围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承担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四)家庭发展处。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组织拟订托育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承担协调推进托育服务发展工作。组织实施优化生育政策宣传咨询服务,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
(十五)人口监测处。承担人口监测预警、统计分析工作和计划生育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优化完善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坚持完善优化生育政策目标管理责任制,指导督促基层加强优化生育政策工作网络建设和服务管理。
(十六)宣传处。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信息发布工作。
(十七)对外交流合作处。承担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承担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合作工作。
(十八)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指导卫生健康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纪检以及巡察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的工作。指导公立医院党建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办公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龙泉街191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联系电话:0991-8561122(传真)
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协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宣传处
地址:乌鲁木齐市龙泉街191号 邮编:8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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