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卫人口监测发〔2024〕1号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贯彻实施,有效解决一些涉及计划生育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根据2021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7号《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决定对原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修正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计生政法〔1998〕07号)予以废止。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4年11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