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5月26日 18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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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次新卫医函〔2023〕12号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直管各医疗机构,自治区临床药学质控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管理,不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3〕9号,以下简称《目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第二批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第二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执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文件要求,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促进合理用药为工作目标,将《目录》内药品纳入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范围;对未纳入《目录》的《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中的药品,继续监控1年;未纳入目录管理的药品,也要做好常规临床使用监测工作。
二、请自治区临床药学质控中心牵头,联合相关质控中心和专业委员会对《目录》中的药品制定临床应用指南,明确临床应用条件和原则,并于2023年4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适时将临床应用指南印发全区。
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机制,发现药品使用量异常增长、无指征、超剂量使用等问题时,要加强预警并查找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控制不合理用药。各地(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作用,结合实际用药情况,对本机构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进行调整,并于4月30日前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以政务公开、政务公开、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联 系 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王丽丽
联系电话:0991-8550975
政务邮箱:xjwjwyzc009@xj.gov.cn
附件:第二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3年3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第二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
1 |
奥美拉唑 |
2 |
人血白蛋白 |
3 |
头孢哌酮舒巴坦 |
4 |
依达拉奉 |
5 |
银杏叶提取物 |
6 |
泮托拉唑 |
7 |
复方氨基酸 |
8 |
地佐辛 |
9 |
倍他司汀 |
10 |
布地奈德 |
11 |
烟酰胺 |
12 |
头孢他啶 |
13 |
哌拉西林他唑巴坦 |
14 |
艾司奥美拉唑 |
15 |
吡拉西坦 |
16 |
左氧氟沙星 |
17 |
法莫替丁 |
18 |
奥拉西坦 |
19 |
雷贝拉唑 |
20 |
前列地尔 |
21 |
骨肽 |
22 |
罂粟碱 |
23 |
烟酸 |
24 |
乙酰谷酰胺 |
25 |
兰索拉唑 |
26 |
脑蛋白水解物 |
27 |
美罗培南 |
28 |
磷酸肌酸 |
29 |
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 |
30 |
头孢噻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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