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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2025年04月23日 12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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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卫规20251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直管各医疗机构,自治区医疗服务指导中心,自治区临床药学服务质量控制中心、自治区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自治区细菌耐药监测网: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药物临床合理使用,有效遏制微生物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委组织专家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2年版)》进行修订,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5年版)》(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目录》),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2025年第十四次党组会议研究审议,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内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管理分为三级,即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目录》涵盖我区临床常用抗菌药物122种(以通用名计),其中非限制使用级48个、限制使用级45个、特殊使用级29个。

二、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切实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持续做好工作部署和责任落实,加强抗菌药物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全面提升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水平,有效遏制细菌耐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根据《目录》,结合临床感染性疾病诊疗需求,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进行优化调整。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本《目录》,及时制定调整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目录遴选应以“优化结构、确保临床合理需要”为目标,结合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X”为非基本药物),选择安全、有效、经济、适宜及循证医学证据充分和权威指南推荐的品种。同时,应建立对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定期评估、调整制度,及时清退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和频发违规使用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

四、使用本《目录》外的抗菌药物品种,应有充分的循证医学证据,经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按照本《目录》分级管理原则确认使用级别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有效、经济。使用本《目录》外抗菌药物的机构,应按品规逐一填写《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外药品备案表》(附件2),及时报属地卫生健康委备案。

五、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将调整后的本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向属地卫生健康委备案,相关调整备案工作应于2025530日前完成。此外,目录调整及抗菌药物监测情况应及时向自治区抗菌药物监测网报告。

六、《目录》20255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2年版)》同时废止。

附件:1.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5年版)

          2.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外药品备案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416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5年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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