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3日 13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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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中“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及国家卫生健康委2025年八件为民服务实事要求,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卫人口发〔2025〕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104号)等文件精神,学习借鉴其它相关省市经验做法,积极构建我区托育服务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推动全区托育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制定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对全区广大家庭托育需求做出及时回应,一定程度上规范普惠托育机构建设标准,保障服务质量,促进普惠托育服务实现更规范、更健康、更长远的发展。
二、核心内容说明
(一)认定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托育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托育机构,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认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一是依法登记备案。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从事餐饮服务的,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是服务管理规范。托育机构建设及人员规模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按照《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等标准文件规范科学开展照护服务。无安全责任事故、无婴幼儿伤害事件或其他涉及婴幼儿安全的负面影响事件、无通报批评、无乱收费行为被处罚等相关记录。三是保障员工待遇。托育机构财务制度规范,运营良好,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机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依法保障员工工资待遇。
(二)认定程序
一是提出书面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表》。二是审核公示。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对申报的托育机构进行资质审核与实地评估,初步认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名单,对通过复核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公示。三是结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正式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名称、地址、机构负责人、收费标准等信息,同时报所在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同时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要求收取。
(三)退出机制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出现下列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不接受政府指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未按照收费管理要求收取保育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二是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三是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四是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五是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建设运营补助资金;六是日常监管发现重大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七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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