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3日 13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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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卫规〔2025〕6号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卫人口发〔2025〕6号)工作要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104号)工作要求,现联合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如国家上位法在试行期间发生调整,与该文件冲突的,应优先适用上位法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教育厅 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
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构建托育服务支持政策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促进全区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卫人口发〔2025〕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1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各地(州、市)可结合属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经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设立并在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第四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统筹指导全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发展。地(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和管理,各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权限范围内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定价工作。教育部门对属于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畴的幼儿园托班开展日常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普惠托育服务发展予以支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普惠托育服务领域价格违法行为及滥用行政权力、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托育机构,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认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
(一)有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在自治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明确提供托育服务内容,并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从事餐饮服务的,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机构建设及人员规模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按照《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等标准文件规范科学开展照护服务。近三年内(营业不满三年则按营业期内)无安全责任事故、无婴幼儿伤害事件或其他涉及婴幼儿安全的负面影响事件、无通报批评、无乱收费行为被处罚等相关记录。
(三)财务制度规范,运营良好,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托育机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依法保障员工工资待遇。
第六条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认定:
(一)提出书面申请。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向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初步审核确定。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照认定条件,会同相关职责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托育机构收费是否合规、运营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资质审核与实地评估,初步认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名单。
(三)审核结果公示。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通过复核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认定结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正式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布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名称、地址、机构负责人、收费标准等信息,同时报所在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备案。每年11月30日前,各地(州、市)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名单、托位数、全年入托人数等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七条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须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5〕4号)要求收取。
第八条 各地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招生简章、机构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婴幼儿家长公开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第九条 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建设运营补贴、激励性奖补等方式支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可持续发展,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四章 评估与退出机制
第十条 经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有效期为3年,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法人信息或地址发生变更,需重新开展认定。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或停止办托的,需以书面形式向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退出,经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地(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机构退出信息需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出现下列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政府指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未按照收费管理要求收取保育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
(二)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四)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
(五)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建设运营补助资金;
(六)日常监管发现重大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第五章 日常监管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定期通过政府相关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名单、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适时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开展监督。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人身安全,最大限度保护婴幼儿安全和健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加强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国家对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表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表
托育机构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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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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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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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回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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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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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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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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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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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机构 规模 |
托位数 个,普惠托位数 个。 |
托育机构场地情况 |
机构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室内使用面积____平方米,室外(内)活动场地面积____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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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场所 性质 |
□国有 □集体 □租赁 □自有 □其他 (如为租赁,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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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情况 |
现有保育员(育婴师、托育师) 人,保安 人,保健人员 人,厨师 人。 □是□否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是□否为员工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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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托大班:____元/人/月;托小班:____元/人/月; 乳儿班:____元/人/月;混合编制:____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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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情况 |
近三年内(营业不满三年则按营业期内)是否有安全责任事故、婴幼儿伤害事件、通报批评、乱收费行为等相关记录。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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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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