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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等8家三级医院整改后复审结果的公示

2024年04月23日 18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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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和《自治区三级医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2022年度自治区三级医院评审中7家“限期整改”和1家“不合格”医院开展整改后复审工作。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2024年第十五次党组会议研究审议,拟给予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伊犁州奎屯医院、塔城地区人民医院、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哈密市中心医院、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和田地区人民医院8家医院等级评审结果为“三级甲等”,现对复审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4年4月23日至4月30日,在公示期内如对上述医疗机构等级医院评审结果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反映。

联系电话:0991-8567536

联系人:姜娜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龙泉街191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邮政编码:830001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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