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22日 12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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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卫医函〔2024〕72号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直管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偿献血者激励奖励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发〔2023〕20号)精神,保障献血者权益,鼓励更多社会公众参与无偿献血,现就无偿献血者在全区各血站献血后,无偿献血者本人及直系亲属在全区范围内享有的优先用血权益规定如下。
一、献血证互认
全区十四个地(州、市)无偿献血证互认,既往在地(州市)无偿献血者在全区其他地区就医均可享受优先用血权益。
二、优先用血措施
在保障急危重症和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用血前提下,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可享受优先用血权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相关要求,优先用血具体权益如下:
(一)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不限量优先用血;
(二)5年后按献血量等量优先用血;无偿献血者无偿献血累计达800毫升以上的,终身不限量优先用血;
(三)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和配偶父母,可按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等量优先用血;
(四)荣获无偿献血奉献奖的无偿献血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可按献血者献血量等量优先用血;
(五)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获得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不限量优先用血;
(六)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获得者和造血干细胞捐献者以及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和配偶父母终身不限量优先用血;
(七)无偿献血者相关亲属累计优先用血量的合计不得超过无偿献血者献血总量。
三、优先用血程序
享受优先用血的人员可向就医所在地血站提交优先用血申请及相关材料:
(一)本人用血
需提供身份证、献血证、捐献造血干细胞或获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证书,以及所需血液成分及数量。
(二)配偶或亲属用血
需提供如下材料:
1.献血者和患者身份证,献血证以及所需血液成分和数量;
2.配偶或亲属用血需提供相关材料(亲属关系证明资料或承诺书);
3.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或获得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用血需提供相关证书。
优先用血符合上述要求的由就医所在地血站负责供血,用血量超过1600毫升,或所在地血站无法满足用血量的,献血地血站给予必要的血液调剂支持,确保献血者及其亲属优先用血权益。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4年5月2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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