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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的意见》文件解读

2024年06月21日 12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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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将于202451日正式施行,为进一步推动器官捐献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人体器官捐献的重要意义。

答: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是挽救垂危生命、服务医学发展、弘扬人间大爱、彰显社会文明的高尚事业,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生命伦理和社会公平,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2007年,国务院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规范和促进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了人体器官捐献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也对红十字会参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做出了规定。我国逐步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文化和伦理,涵盖器官捐献、获取与分配、移植临床服务、移植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五个方面工作体系。2023年,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进行了修订,颁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条例》不仅名称增加了“捐献”,而且较大幅度地扩充了器官捐献相关条文,明确提出“国家建立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体系”“国家加强人体器官捐献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国家鼓励遗体器官捐献”等,充分体现了对器官捐献工作的高度重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有关的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公益宣传”等,强调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为加大器官捐献工作宣传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培育有利于器官捐献的社会氛围等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标志着我国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迈上了新台阶,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意见》作为《条例》的配套文件,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和红十字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遵循世界卫生组织指导原则,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意见》细化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近年来各地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总结提炼,提出了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具体举措,明确了各地、各部门在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中的职责,有利于更好的健全和完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机制,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意见》的出台将对进一步完善器官捐献“中国模式”,规范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推动我国器官捐献和移植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我国器官捐献工作的发展历程。

答:没有器官捐献就没有器官移植。移植器官来源不足是目前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问题,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每年全球器官移植总数不及总体需求的10%,器官移植等待者远远多于可供移植的器官。为解决器官来源不足这一世界性难题,自2010年起,国家卫生健康委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密切协作,立足于中国社会结构特点,建立了由中国红十字会作为第三方参与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行业推动、社会支持”的工作格局。目前,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人数已超过670万人,已累计完成公民逝世后遗体器官捐献5万余例,捐献器官已突破15.3万个。但是,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和人民群众对移植服务的需求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2023年我国每百万人口器官捐献率仅为4.6,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十分迫切。

问:《意见》对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最高使命,通过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加强人员队伍建设等措施,推进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高质量健康可持续发展。二是坚持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机制,形成全社会协同推进的合力。坚持广泛宣传,开拓创新;坚持因地制宜,同步推进。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与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捐献等工作同推动、同部署;坚持阳光透明,公平公正,坚持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公益属性。三是进一步完善鼓励保障政策。出台细化措施和保障政策,确保政策落地。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相关工作制度、标准和流程,确保人体器官捐献各项工作符合国家规范和要求。四是明确工作目标,力争5年内人体器官捐献知识普及率显著提升,人体器官捐献数量持续提高,人体器官捐献理念得到社会更多认同。

问:《意见》在推动器官捐献工作措施方面有哪些亮点?

答:《意见》围绕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相关工作,细化了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的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健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规范和流程。要完善鼓励支持和保障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器官捐献者家庭进行重点帮扶和救助,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为有遗体器官捐献意愿的个人和家属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同时细化了各部门在推动器官捐献工作中的职责,强调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联合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相关活动,推动形成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合力。二是加大人体器官捐献科普和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人体器官捐献知识,编写人体器官捐献科普材料,培训宣讲师资,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人体器官捐献科普馆(室),加强对捐献者感人故事的宣传报道,积极营造捐献光荣的社会氛围。发挥党员干部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参加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为全社会作出表率。探索运用网络新媒体平台,融合传统媒介,开展交互式信息沟通,创新丰富宣传手段和方法。三是加强和规范人员队伍管理。加强人体器官捐献协调员培训,不断提高协调员的法治素养、职业精神、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加强人体器官捐献志愿服务队伍建设,鼓励有关单位和组织按照规定建立志愿服务队伍。

问:公民逝世后,如果想进行器官捐献,要履行怎样的程序?

答:根据《条例》,我国遗体器官捐献采取“明确同意”的原则。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捐献其人体器官。公民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公民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可以通过中国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的官方网站或其它授权网站,表示捐献其遗体器官的意愿。二是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遗体器官捐献意愿登记”与“完成器官捐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遗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仅是一种个人意愿的表达,是向社会传递生命永续、大爱捐献的善举,是对器官捐献理念的认同与支持,且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捐献意愿。而“完成器官捐献”需要符合一定临床医学条件,经过一系列规范的程序才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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