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6月11日 19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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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以药品临床价值为导向,科学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加强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管理,持续推动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同质化,推进临床综合评价结果在药品目录遴选、临床精准用药、药物性损害防控及创新药推广应用等方面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根据《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药政函〔2019〕8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1〕16号)精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于2024年制定印发了《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
2026年,结合前期各地、各相关单位对“两个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的评估结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两个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6月11日至6月22日(7个工作日)。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991—8565981(兼传真)
电子邮箱:xjwjwyzc014@xj.gov.cn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6年6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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