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8日 11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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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1〕16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管理,健全决策、执行、监督运行机制,结合自治区实际,确保项目管理公平、公正、公开。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管理办法》包含的主要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管理办法》共36条内容,一是明确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的组织保障,包含管理部门、技术支持单位、项目推荐单位、主持单位;二是明确申报与评审流程,包含资助方向、申报指南、对申报人的要求、推荐及评审流程、党组会审议及公示等;三是明确实施与验收流程,包含中期评估、变更与延期要求、结题、成果标注等。
三、本次修订主要有哪些变化?
(一)新增内容。主要修订内容为根据最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第七条新增“围绕基本药物合理使用,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及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提供参考建议”。
(二)修订内容。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是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二是第六条(二)修改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统筹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及项目验收,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完成辖区内项目中期评估及项目验收”;三是第七条(四)修改为“优化医疗机构药品目录遴选和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衔接,提高药学服务和安全合理用药水平”;四是第十四条“主持单位从事药学相关工作人员”修改为“主持单位相关工作人员”;(五)修改为“申请人应当是主持单位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五是第十八条修改为“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应当完成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六是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订为“本办法自2026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管理办法》的意义。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结合国家政策指引和新疆地区疾病谱特点制定我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主题申报指南,组织包括临床医学、临床药学、卫生政策等专业的专家围绕临床需求、政策相关性、转化价值等维度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重点论证主题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区域高发病、目录优化、民族药临床价值等契合度,避免选题扎堆或脱离实际需求。近三年来鼓励各地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针对研究进度、方法学、数据来源、数据管理、转化应用等方面设计评估细则,确保主题实施严格契合国家及自治区技术规范,及时识别并纠正存在的方法学缺陷、数据偏差等潜在问题。通过立项,培养了一批兼具临床、药学、循证思维的复合型人才,不断推动药学部门从“药品供应保障”向“临床药学服务”转型。积极推动评价结果转化为实际的政策、管理、临床及产业应用,以实现药品临床价值回归、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和科学决策。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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