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28日 11时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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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卫规〔2026〕2号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委直属直管各单位,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加快建立健全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标准规范、实施路径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开展药品决策证据集成、科学分析,指导和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现将修订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2026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卫规〔2024〕2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医药管理局
2026年10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相关链接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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