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9月01日 17时4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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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次新卫职健函〔2023〕40号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工信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工会、团委、妇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根据全国爱卫办等7部门《关于推进健康企业建设的通知》(全爱卫办(2019)3号)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自治区推进健康企业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卫职健发〔2022〕2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健康新疆建设,提升企业健康保护意识,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保护和促进职业人群身心健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健康企业建设工作。经企业自主申请、县级审核、地级推荐、自治区级复核评估,现将通过复核评估的15家自治区健康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相关企业要不断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切实发挥健康企业示范引领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作、注重引导,在行业监管、政策支持、争先创优等方面建立完善相关激励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开展健康企业建设,自觉完善健康管理制度,主动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积极传播健康理念,打造企业健康文化,切实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共同助力健康新疆建设。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自治区妇女联合会
2023年8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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