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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3年03月26日 18时5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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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卫规〔20231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红十字会,委直属直管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无偿献血工作,保障全区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及血液安全,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健康发展的通知》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血液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各单位结合本通知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完善政策保障机制,统筹推进无偿献血工作

(一)健全无偿献血激励机制。各地(州、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对在无偿献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要规范并认真落实临床用血费用减免政策,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相关政策惠及于民。要将无偿献血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探索建立个人、单位、社会有效衔接的无偿献血激励机制。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所在地宣传部文明办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无偿献血者在乘坐辖区公共交通工具,游览公园、旅游景区以及公立医院门诊诊查诊疗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或优惠。要加强对无偿献血者人文关怀,做好无偿献血者献血前健康评估和体能补充,对无偿献血者给予适当鼓励性物质激励,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和关爱无偿献血者的良好氛围,提升公民无偿献血积极性。

(二)加大无偿献血宣传。各地(州、市)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无偿献血宣传、招募等工作经费投入。要加强无偿献血管理机构建设,发挥其宣传、动员、组织、协调作用,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公务员、医务人员、高校学生的带头作用,积极动员和组织单位或社区的适龄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开展好单位、团体或社区无偿献血工作。积极推动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成立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队伍,通过精神激励等多种形式,对无偿献血志愿者的付出和贡献予以肯定和鼓励。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和血站要切实履行职责,更新观念,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创新无偿献血招募模式,逐步实现由流动献血向固定献血,由随机献血向预约献血,由街头动员向社区、学校、企业、农村动员等转变,推动无偿献血健康有序发展。

(三)规范互助献血管理。各地(州、市)应当加强互助献血管理,严格互助献血启动的条件、标准和范围,原则上仅在稀有血型和急救用血等情形下启动互助献血,不断降低互助献血率。严禁动员不适合互助献血的病患者进行互助献血。各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在宣传互助献血政策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耐心向病患者及其家属解释说明互助献血相关规定和要求。

(四)加强质量管理和血液安全监管。血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全区各采供血机构要严格按照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血站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血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不断提高血站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精细化管理水平,严守血液安全底线。各采供血机构要多渠道常态化加强采供血专业技术人员线上线下人才培养培训,加强采供血机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采供血机构人员业务素养;积极推行血站检测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的运用。要建立完善血液安全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增强相关人员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确保血液安全。各地(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血液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以互助献血名义进行血液买卖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

二、全面加强能力建设,提高采供血机构服务水平

(一)统筹推进,加强血站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州、市)要将采供血机构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当地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采供血服务保障能力,全面加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能力建设,确保其业务用房、设备装备能够满足采供血服务需要,促进采供血服务保障能力与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协调发展。

(二)合理规划,全面推进献血站点建设。全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合理规划布局固定采血点(室)、流动采血点和储血点等采供血网点,逐步实现采供血服务全方位覆盖。各地(州、市)要按照方便献血者献血的原则,综合考虑交通、人流量等因素,规划设置固定采血点(室)。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全面支持固定采血点(室)建设,协调发展改革部门对固定采血点(室)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提供支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项目资金;协调宣传部门为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在媒体、城市大型户外广告区提供有力宣传条件;协调城市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在合理位置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无偿为固定采血车、献血方舱提供停放条件,为无偿献血活动和无偿献血活动和无偿献血公益户外广告设置等提供便利条件。

(三)创新机制,激发采供血机构工作活力。各地(州、市)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血站基本标准》要求,为血站配备与采供血业务量相匹配的工作人员。采供血机构要创新用人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稳定采供血工作队伍。要积极推进采供血机构服务体系机制创新,允许有条件的血站既实行财政全额保障政策,又落实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逐步建立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新机制,合理提高采供血机构工作人员薪酬待遇,充分调动采供血机构工作人员积极性。

(四)加大投入,提升采供血机构服务能力。采供血机构是公益性机构,各地(州、市)要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投入政策,将符合规定的基本支出和采供血机构事业发展所需项目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无偿献血工作正常运转和发展。要积极协调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采供血业务发展需要,优化支出结构,统筹安排资金,进一步加强采供血业务用房建设、实验室设备配备、采供血装备配备以及固定采血点(室)建设,为广大无偿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温馨的献血环境。

(五)完善预案,做好血液应急保障工作。各地(州、市)要建立健全血液供应应急预警响应体系和血液保障应急分级管理预案,对影响采供血工作的各种因素进行科学研判,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紧急灾害的能力,保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供应和血液安全。要加强应急献血储备队伍及稀有血型储备队伍建设,提高血液保障能力。血站要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增强服务意识,打造高效便捷的服务体系,为无偿献血者提供优质服务。

(六)加快信息化建设,构建优质便捷的血费直免服务模式。全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持续推进血液管理信息互联互通,近期要加快推进“血费直免”系统建设,牵头做好各用血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间的沟通协调,建立并完善“血费直免”系统运行机制,落实好全区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政策,充分调动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积极性。要按照《自治区实施<献血法>若干规定》相关要求,加强用血互助金的缴交和管理工作(原则上收取悬浮红细胞费用的2倍),对需要缴交临床用血费用和用血互助金的患者,其临床用血费用和用血互助金由医疗机构统一收取,列入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医疗机构和当地采供血机构定期对账,用血互助金由各地(州、市)献血管理机构管理,财政专户储存。用血互助金可用于无偿献血工作(包括退还血费、退返用血互助金、无偿献血宣传工作、无偿献血宣传纪念品发放、无偿献血者交通费补贴等),其中,无偿献血者在医疗机构出院时用血费用可通过“血费直免”方式予以减免,减免的相关费用由医疗机构垫付,血站定期统一结算;符合用血互助金退还条件的,无偿献血者或其亲属应当在用血后6个月内,持有关手续通过“血费直免”方式或线下途径及时审核退还公民缴纳的用血互助金。

三、持续加强用血管理,全面推进科学合理用血

(一)加大投入,加强输血科(血库)软硬件建设和管理。各医疗机构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基本要求》,重视和加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进一步加大投入,改善业务用房和硬件设施。同时,要加强输血科(血库)的软件建设,重点加强技术人员配备和培训。输血科(血库)要切实担负起临床用血技术指导的职责,确保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严禁医疗机构对输血科下达指令性业务收入指标,严禁将输血科业务收入与输血科工作人员个人绩效等收入分配挂钩。

(二)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建立用血评价制度。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强化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作用,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科学合理用血,严禁非法自采自供血液。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规范临床用血,大力推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建立完善输血前评估和输血后用血评价制度,以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计划报对应血站备案制度。
   
(三)加强临床用血检查和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供血机构和各级临床输血质控中心要定期组织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检查。各采供血机构要按照《血站管理办法》要求对所管辖区医疗机构的临床储血、用血计划、疑难交叉配血、自身储血、输血反应等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四)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自体输血。各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为符合自身储血和自体输血的病患者创造条件,积极开展自身储血和自体输血,以保证输血安全,缓解无偿献血的供需矛盾。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红十字会

                202332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无偿献血和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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